2017年長沙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是什么?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2017年長沙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是什么?長沙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2017年長沙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及改造房買賣政策條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全面加快全市棚戶區改造步伐,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出臺《關于全面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長政發【2014】38號,以下簡稱《意見》,從10月15日起實施。根據《意見》關于“市住房保障局負責棚改安置貨幣補貼的審批管理,并制定操作實施細則”的要求,市安居棚改辦、市住房保障局在廣泛、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了《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審批操作細則》(長住保發【2014】52號,以下簡稱《細則》),《細則》的制定,嚴格落實了《意見》相關精神,充分借鑒了過去工作中有益經驗、做法,廣泛吸收了來自各方面尤其是棚改一線的寶貴建議,可操作性強。下面主要從申請對象、補貼標準、申請審批、自主購房、補貼發放、產權及交易、實施時間、系統錄入及其他等九個方面作個簡單的講解。一、申請對象
根據《意見》規定,《細則》明確:內五區范圍內棚戶區改造和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征收中他處無住房同時未申請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對象,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可以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該規定表明,申請安置補貼的對象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內五區范圍內棚戶區改造和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征收項目;二是他處無住房;三是未申請住房保障的;四是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具體對象包括: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單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關系人(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子中的已婚家庭或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人士)。
上述三類申請對象在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時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被征收房屋產權人(私有房屋產權人本人或經有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繼承人、共有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處無住房(項目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不受落戶時間的限制);
(3)申請對象為單身人士的,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細則沒規定實際操作中規定的。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處無住房(項目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三年以上(以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3)申請對象為單身人士的,需達到晚婚年齡(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
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的,不需要進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
3.被征收房屋關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處無住房;
(2)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三年以上且戶口在征收公告前已遷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圍;
(3)申請對象為單身人士的,需達到晚婚年齡(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認定證明(有長沙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可直接認定);
(5)離異單身對象,在婚姻存續期間擁有住房,但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證明已歸屬對方,他處無房,在離婚滿5年后方可提出申請;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產權登記記錄,轉讓房屋已滿5年方可提出申請。
被征收房屋關系人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特別需要強調的準入條件是:被征收房屋關系人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三年,戶口要在征收公告前已遷入征收范圍并居住在此,進行保障家庭收入認定后方可申請;被征收房屋關系人除被居住的征收房屋外曾有房屋產權登記記錄或婚姻存續期間擁有住房,離異判對方,現確實無房的,要年滿5年后方可提出申請。
二、補貼標準
被征收對象申請棚改安置補貼標準均為15萬元,沒有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區別。被申請人不能重復申請享受5萬或8萬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三、申請審批
(一)申請的流程
1.申請人提出申請
從對象申請、受理、初審、核準到審批都是按照經濟適用房貨補的程序進行,首先由申請人憑已按要求填寫好的《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申請審批表》,按規定向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門申請辦理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住房狀況證明、收入認定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經上述有關部門審核并出具相應證明后,向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申請資料,申請人在填寫審批表中本戶聲明時須承諾:(1)所申報的情況全部屬實,提交的所有證件及證明文件真實有效,同意授權政府有關部門核查本戶家庭成員的戶籍、住房、收入、婚姻狀況等情況,并同意公示。(2)如有虛報瞞報、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無條件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資金和應支付的利息,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或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2、區住房保障部門受理、初審
區住房保障部門對提交的申請資料原件和復印件當面進行核對。申請資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資料及修正的內容,同時退還申請資料;符合條件的,則予以受理,并將已受理申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所反映情況屬實且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同時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在申請資料齊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區人民政府核準。同時,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錄入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系統中。
3、區人民政府核準
申請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符合條件的,加蓋“長沙市XX區核準專用章”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
4、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發證
核查應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表格填寫和各級意見簽署及蓋章是否齊全,上傳的電子檔案是否與紙質資料內容準確一致。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申請資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完成審批。同時核發《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憑證》(以下簡稱《補貼憑證》)。區住房保障部門經辦人簽字領取申請資料及《補貼憑證》原件。
(二)申請需提交的資料
1、《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申請審批表》;
2、《長沙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
3、《長沙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離婚法律文書,喪偶的由派出所出具的喪偶證明);
被征收房屋關系人須提供《長沙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認定證明》或《長沙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5、《長沙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況證明》;
6、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
7、市征收辦備案的征收協議復印件(驗原件);
8、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注銷證明;
9、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如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關系人須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1995年1月1日以后遷入本市的需出具外地無房證明(農業戶口除外);部隊轉業的應出示轉業證或退伍證等。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關系人還需提交的資料:
1、直管公房住宅
(1)長房集團下屬管理單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戶明細表;
(2)長房集團下屬管理單位與征收部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
(3)長房集團下屬管理單位與承租戶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
(4)直管公房承租憑證。
2、單位自管房住宅
(1)產權單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戶明細表;
(2)產權單位與征收部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
(3)產權單位與被征收職工簽訂的個人補償安置協議;
(4)產權單位開具的職工承租本單位公房的憑證。
這就要求征收工作人員在上戶摸底的時候要準確
四、自主購房
經批準取得《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憑證》的被征收對象,可在長沙市城區范圍內自主選購房屋建筑面積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內未購買住房的,《補貼憑證》作廢。
(一)選購商品房期房或現房的,持《補貼憑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建設單位可根據《補貼憑證》編號進入長沙市棚戶區安置補貼信息備案系統對補貼對象及補貼金額等信息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后,與購房人簽署《申領棚戶區安置補貼授權委托書》(下簡稱授權委托書),購房人可憑《補貼憑證》按補貼標準數額沖抵購房款。購房補貼資金由住房保障局與開發建設單位憑證結算支付。
(二)選購二手房的,持《補貼憑證》與房屋出賣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補貼資金由市住房保障局與房屋出賣人憑證結算支付。
五、補貼發放
(一)購房商品房期房或現房的,由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補貼憑證》原件,《授權委托書》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補貼金額)等資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窗口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手續,市住房保障局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核準收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送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再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開發建設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購買二手房的,由房屋出賣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補貼憑證》原件、《授權委托書》、已過戶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等資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的窗口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手續,市住房保障局對買賣雙方提交的資料核準收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送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再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房屋出賣人銀行存折賬戶內。
六、產權及交易
(一)通過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購買的房屋,其產權性質為棚改補貼安置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不得用于購買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業抵押。
(二)房屋上市交易、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再取得其他房屋時須將補貼款項全額退繳至市財政指定賬戶,也可以在全額退繳補貼款項后變為產權。
(三)持《補貼憑證》所購的房屋,如遇再次征收時需全額退繳補貼款項。
七、實施時間
(一)《意見》生效之日(即2014年10月15日)正在實施的和之后啟動的棚戶區改造及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征收項目,凡未申請其他住房保障且符合條件的被征收對象,均可依程序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二)《意見》生效之日正在實施的棚戶區改造及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征收項目中,已取得《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確認單》或者《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的棚戶區改造及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征收項目保障對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三)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按本細則對棚戶區安置補貼申請進行審批、發放。
(四)本細則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八、系統錄入
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應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錄入棚戶區安置補貼申請信息系統。申請家庭信息錄入,參照原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的系統進行操作。原來申請過《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單》、《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憑證》或《廉租住房準入資格單》的申請對象,由申請人本人把《資格單》原件放至此次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資料內,區住房保障局先辦理異動,在市局系統里對申請對象的原申請信息進行注銷后,方可錄入新的棚改安置補貼申請信息系統。
九、其他
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經適房貨幣補貼購買且產權為經適貨補房的,須退回政府補貼的經適房貨幣補貼款項后,方可按私有房屋征收人的條件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相關資訊:
為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改善群眾居住條件,長沙市人民政府近日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長政發〔2014〕38號)。
根據該《意見》,除長政發〔2014〕38號文件規定的被征收對象外,在棚戶區改造和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征收中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另有其他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未申請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對象,可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該意見從公布之日(8月3日)起生效,正在實施和之后啟動的棚戶區改造及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征收項目,凡未申請住房保障且符合條件的被征收對象,均可依程序和本通知規定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2017年長沙土地補償新標準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令103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14〕4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實施主體和職責問題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并設立征地辦公室,擬訂征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核準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組織貨幣安置人員的住房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合法性認定的復查;組織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協調處理好問題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等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穩步推進。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要對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全面負責,并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履行好各自職責。凡違反規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應予立即糾正,并由市紀檢監察部門實行責任追究,追究主要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二)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預征地公告;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和實施公告;進行調查登記并到現場核實;按標準編制征地補償概算;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撥付;在區縣(市)人民政府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貨幣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復查等工作。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生活補助等社會保障工作。
(四)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救助和村務公開等工作。
(五)公安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并辦理轉戶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暫時停辦征地公告發布后的戶口遷入和分戶等工作。
(六)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職權范圍內征地補償費用的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群眾工作,督促被征地農民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征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并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問題。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不得違反程序拆遷,不得違反規定安置,確保全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一致。要嚴格政策標準實施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設用地單位索要費用。要嚴格征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之外設立征地補償資金賬戶,征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專用帳戶,未足額存入的,或者征地補償費用概算未按規定的程序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不得實施拆遷騰地。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將納入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對亂開政策口子,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二、關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認定等問題
被征地農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 103號十二條規定之外,按以下意見處理:
(一)市轄區范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前縣(市)農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縣(市)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轄區范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后縣(市)農民所建房屋按市區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確因政府為實施城鄉規劃,實行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戶條件的農戶而未批準建房的,市轄區范圍內,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調查,確系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戶的住宅房屋,報區人民政府征地辦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后,按發布征地公告時農業人口(以戶為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縣(市)和望城區范圍內農戶的房屋補償面積由縣(市)和望城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二條規定,未經依法征用、征收的國營農場的建設用地及其建(構)筑物,征地時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補償。
2016-2017年長沙土地補償費辦法
三、關于住房安置的有關問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的主體。鼓勵各區縣(市)積極探索被征地農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保障住房或者組織團購商品房,按規定的價格銷售給被征地農民;也可以采取貨幣補貼,由被征地農民自主購買商品房。團購商品房和貨幣補貼的實施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設,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保障住房建設的報批。保障住房建設按長沙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執行。各級各部門要為保障住房建設的報批提供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在各項手續的報批過程中,因人為因素影響保障住房建設審批造成建設延期的,將實行行政問責,追究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核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市轄區內用地指標按被征地農業人口每人 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60號令)規定審核且批準給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活安置地,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用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保障住房建設采取高層建筑為主,使用國有劃撥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購買價格。購買保障住房是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戶,以戶為單位,由戶主申請,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審查后確定,并予以公示。市轄區范圍內,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積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農戶購買;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建筑面積每人5平方米購買非住宅房屋,其經營收入作為新社區的物業管理費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購買均價按 1200元/平方米計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購、分配及具體實施細則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另行制定。縣(市)和望城區范圍內住房的分配面積和購買價格由縣(市)和望城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報市征地辦備案。
(四)“半邊戶”和獨生子女購買保障住房問題。“半邊戶”是指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農業人口,另一方是城鎮居民的住戶。對城鎮居民一方,未享受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補貼的,經其戶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房改辦)證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同意以戶為單位,增加一人購房指標(每戶增加一人);獨生子女戶憑計生部門的獨生子女證增加一人購房指標。市國土資源局同時核定增加人員的用地指標和核定相應的購房補助費給區人民政府。
四、關于貨幣安置的有關問題
(一)關于社保用地。
1. 被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來源按長政發〔2014〕48號文件執行,不足部分由區縣(市)財政兜底解決;市轄區范圍內由市國土資源局按被征地面積的10% 核定社保用地給區人民政府。
2. 已按市政府令60號批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安置用地,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用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
3. 征收原集體企業的土地和房屋,其補償費屬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人,原企業留地指標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企業留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
4. 保障住房建設節約出的土地和社保用地,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進行市場化運作,其土地處置產生的出讓金、增值收益市級所得財力部分,安排給區政府,用于解決社保資金、保障安置住房建設、團購安置住房和貨幣補貼缺口,不足部分由各區政府兜底解決。
(二)貨幣安置人員的確定。
1. 實行貨幣安置的人員數,嚴格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程序確定。
2. 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遷房屋的農戶,應首先納入貨幣安置范圍;房屋需拆遷而土地未被征收的農戶,也應納入貨幣安置范圍,其承包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遷的農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調地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但確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也可納入貨幣安置范圍。
五、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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