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是什么?包據哪些硬性要求?
2017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是什么?包據哪些硬性要求?
(一)污水排放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準,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準,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準可以分為: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和行業標準。
1.排放標準
放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適用于范圍。
2.地方排放標準
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適用于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準
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4.標準與地方標準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十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兩種標準并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準。
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
污水排放標準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準。《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1992)是行業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準,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準。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準實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質標準》(DBJ08-904-1998)。該標準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準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行業和地方標準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準。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
注: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
表2部分一類污染物允許排放深度(日均值)單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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