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建筑物設置消防水箱要求
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建筑物設置消防水箱要求
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根據一般水電安裝規范要求,在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范:
一、應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 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 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采用18m3。
1、在以上兩條中首先有關于臨時高壓和常高壓的定義問題,臨時高壓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壓規范在條文解釋中所述的“即設有高位水池或區域高壓給水系統”中的區域高壓給水系統,由于沒有明確的界定,所以在實際設計中難于把握,首先說區域概念的范圍難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區域,是幾棟樓還是一個小區還是幾個小區抑或是一片廠區,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時的設計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可,而區域高壓的理解有很多異議,竊認為其實在滿足了二級負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設備齊全,有獨立的兩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含室內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時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認為是常高壓系統,因為即使消防作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個“度”的問題,因為任何安全保險都不是絕對的,因為即使是規范定義的常高壓高位水池,也有檢修維護和清洗的時間。
2、再者就是“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這里十分鐘的消防水量我們認為應該包括噴淋等其他消防設備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5(以下簡稱《噴規》)“10.3.1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消防水箱的供水,應滿足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這里面說的“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到底是指最不利點一個噴頭的水量還是同10.3.2中“最不利處 4 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 10min 用水量”,還是最不利處整個保護面積里面10分鐘的用水量,這個問題無論在《建規》還是《噴規》或是即將出版的《建規》送審稿中均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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